杨坤起诉网红模仿者,法律与道德的碰撞引发关注!
近日,歌手杨坤正式起诉网红“四川芬达”,指控其侵犯名誉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网络热门话题。
“四川芬达”是一对以模仿杨坤为主的搞笑博主,他们在视频中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以及唱歌动作等,甚至在直播时使用与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相似的背景板,复刻了杨坤的“32场演唱会”梗和导师造型。尽管他们在视频中并未直接提及杨坤的名字,但这些模仿行为足以让公众联想到杨坤本人。
杨坤方面认为,这些模仿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对杨坤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模仿者未涉及商业利益,但如果通过特定的标志性特征、造型或行为等方式,足以让公众联想到特定的公众人物,并且具有贬损、侮辱或丑化的性质,则可能构成侵权。
“四川芬达”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发布视频表示“我们的天塌了”,并称自己只是出于搞笑目的进行模仿,并未从中获利。他们还表示,自己是杨坤的粉丝,没想到会因此陷入官司。
然而,法律专家指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模仿行为都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如果模仿行为涉及侮辱或丑化他人,则可能构成侵权,受害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明星维权意识的关注。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模仿明星成为一种常见的娱乐形式。然而,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何界定合理范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家建议,模仿者应避免使用明星的标志性特征或行为进行商业牟利,以免触犯法律。
网友对此事件的评论褒贬不一。有人支持杨坤的维权行为,认为任何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也有人认为,“四川芬达”只是出于娱乐目的,并无恶意,不应因此受到法律惩罚。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无论结果如何,此事件都为公众提供了关于法律与娱乐之间界限的重要思考。明星的名誉权和普通网民的创作自由如何平衡,将成为未来法律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