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引纠纷,法院判决彰显公平正义
在宠物饲养日益普遍的当下,“狗咬狗”事件频发,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近日,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原告林某饲养了一只小型博美犬,某日未用束犬链牵引在小区玩耍时,博美犬跑至被告陆某所牵引的拉布拉多犬旁,两只狗发生撕咬,博美犬被咬伤,送往宠物医院治疗花费不菲。林某要求陆某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未用束犬链牵引犬只,致使其犬只脱离控制范围而自行跑到被告所牵引的犬只跟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陆某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林某损失共计500元。
该案件的判决,不仅为类似“狗咬狗”纠纷提供了法律参考,也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务必使用束犬链牵引,避免因管理不善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秉持理性态度,依据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