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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家长朋友们大家好,作为一名律师,我将结合自己的专业,以案释法,跟大家聊一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法律问题。让大家知道在教育孩子方面,这部法律引导我们做些什么,禁止我们做些什么?一旦我们实施了违反这部法律的行为时,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了解一下这部法律的立法由来: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本法正式施行。本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及附则。我将结合司法案例着重跟大家讲解一下《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家庭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两部分内容。

【案例1】男女双方系自由恋爱,相恋时刚年满二十岁,对于婚姻、家庭的观念尚不成熟。2017年女方意外怀孕,次年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底,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判归男方抚养。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对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意见,但是都拒绝抚养女儿,案件陷入僵局。针对两人都拒绝抚养孩子的态度,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送达双方。

现在我们针对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再结合两个法条的内容,来解读一下法条相关的规定。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一出生,他首先面对的是父母,而不是老师。他生活的第一个环境是他的家庭,而不是学校。所以各位家长一定做好孩子是第一任老师的思想准备,要以身作则。夫妻之间的婚姻问题可以协商一致解决,但父母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可能自此终结。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养、引导和影响。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这正好对应了本部法律每个章节的名称。所以,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还是在父母、在整个家庭上。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这里的“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跟我们一起居住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现在隔代亲的现象很普及、也很严重,爷爷奶奶们也应该协助、配合爸爸妈妈参与家庭教育。不能这边爸爸妈妈在教育,那边爷爷奶奶在拆台、当保护伞,这样的家庭教育肯定是不行的。

下面一起来看《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内容:为了您的孩子能够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为了您能够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共同参与,加强亲子陪伴。孩子的成长之路,夫妻双方缺一不可,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共同培养。不是说男方在外负责挣钱养家,女方在家打理家务、照看孩子,男方就可以对孩子不管不问、不用陪伴了。夫妻双方的婚姻状态不应该影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陪伴。也就是说,不管你离婚与否,孩子有没有判给你抚养,你都应该定期抽出时间陪伴孩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互相体谅,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共同陪伴孩子,加强亲子互动。夫妻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这里指的情况一般是指一方的行为伤害到了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家暴。(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内容)

二、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既要用言语来教导,又要用行动来示范。为孩子做好榜样,起到模范作用。不能您自己拿着手机,那边还告诫孩子别玩手机别打游戏,这是没有说服力的。父母在孩子的教育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教育需要父母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夫妻应当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尽可能避免冲动离婚,努力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正确家风、家教观念。(这是第一条和第十五条的内容)

夫妻关系确实难以维系的,更应当妥善协商,正确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加强与孩子的平等交流,降低对孩子的伤害。也就是说你们离婚了,要循序渐进地引导他,让他慢慢理解、接受你们的离婚现状。让他知道虽然爸爸妈妈不能生活在一起,但是仍然都很爱你,仍然可以很好地照顾你,陪伴你。

三、平等交流,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对于青春期的孩子,你得把他当成一个平起平坐的朋友对待,当成一個成人对待,凡事和他商量着来。你要是再用高高在上、命令式的口吻和他交流,反而会助长他的逆反情绪。“不是你在陪孩子长大,而是孩子在陪你成长。”

家庭教育需要父母双方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跟孩子平等沟通,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同时,父母也应该与时俱进,加强自身能力教育,树立正确的家庭观。除此之外,家庭教育还需要我们家长做些什么呢?

我们来看第五条的具体内容:(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这就是家长要认识到每个孩子的不同。不是每个孩子都一定要上清华、北大的,那些奥运冠军不一定学习成绩都很好,但他们却是世界冠军!爱因斯坦就很偏科,数学和物理成绩很好,可文科成绩经常不及格。家长要慢慢发现自己孩子的特长,并将孩子的特长发挥到极致。不要仅仅盯着考试分数看。

(二)尊重未成年人个人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孩子的日记,你是不能偷看的。如果是孩子作为家庭作业的日记,要交到学校,你可以看,甚至孩子会要求你检查。但是他的日记本是上了锁的或者藏起来的,你就不能把锁撬开来,或者翻箱倒柜地把日记本找出来偷看。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这是第十七条的内容,科学育儿的方式方法问题。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多方联动配合、协同一致的结果,不是哪一方的单方责任。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每一个孩子都会有一种适合他的方式,那就需要家长们在日常生活中细心观察了。

再接着看: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这是第二十三条的内容)。

如您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本院将视情况对您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追究法律责任。(这是第四十九条的内容)

以上是告知书的内容,接下来看承诺书的内容:

我已认真阅读《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现郑重承诺,不论婚姻状态如何,我都将做到:

一、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培养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这是第四条、第十四条的内容)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这是第一条、第十五条的内容)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这是第十四条的内容)

二、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这是第十七条的内容)意思是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随时随地抓住看到的、遇到的事和物,对孩子进行相应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相机而教,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这是第十六条的内容)

三、严慈相济,关爱与严格要求并重。遇到原则性问题,家长绝不妥协,绝不让步。但为人父母,该有的温柔、慈爱还得有。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是第二十二条的内容)这里就涉及到出台的两部文件:一是2021年5月21日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双减”这一政策,“双减”对于学习时长、作业内容和考试等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二是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四、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这是第十七条的内容)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这是第二十条的内容)

五、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第十九条的内容)也就是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其他机构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法官的教导下,女方撤回起诉,双方决定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这个案件还是很圆满的,对于孩子也是最有利的结果。由于这是第一个案件,结合的法条内容比较多,所以讲解得比较细致。

【案例2】2020年10月,男孩父亲听说同村有个女孩初中毕业后闲散家中,于是托媒人为儿子说媒。2021年1月,女孩家长收取男孩家长彩礼金8万元后,双方家长按照当地风俗为孩子订了婚。2021年7月初,男孩决定与女孩分手。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女方家长自愿退还男方部分彩礼。调解结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家长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叙永县法院向两个孩子的家长送达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当事人限期前往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接受强制家庭教育指导。

究竟家长侵害了孩子怎样的权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针对他们的行为,法院给予家庭教育指导。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内容大致是:本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存在……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你于……年…月…日…时至……地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就是案件中第一个涉诉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

【案例3】2021年12月,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夫妻感情基础良好,育有两个女儿,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但是次女患有智力障碍,俩人均怠于照料,离婚焦点也集中在此。母亲在次女身体出现疾病时没有全身心养育照顾,反而搬出住所,对其疏于照料,更想通过离婚的形式逃避照顾责任,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次女判归男方抚养。而男方也拒绝抚养次女。

法官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主观上均存在怠于承担对次女的照料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双方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共同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共同参与、亲自养育次女,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这是第二十三条的内容)

【案例4】男女双方育有两个孩子,都在10岁以下,均在上小学。两个孩子出生后就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判归男方抚养。开庭当天,男方在外打工没参与庭审,男方父母(均60岁以上)参与庭审。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并将两个孩子判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男子依然长期在外打工,未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孩子仍然交给家中两位老人照看,孩子母亲也不看望孩子,对孩子不管不问。随后,法院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情况,向其二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对二人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家庭教育令》要求,男女双方要多关注子女的成长、教育情况;父亲定期关注子女的成长、教育情况,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等;母亲需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月一次的联系频率等。(这是第二十一条的内容)

【知识拓展】《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得更细一些,条例第三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二)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三)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四)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案例5】父母离婚后,孩子由母亲照顾,母亲忙于生计,经常将女儿托付给朋友照顾。孩子四年级的时候,老师发现孩子与不良人员在一起抽烟。随后,法官向孩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了解孩子的学习状况,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责任。(这是第四十八条的内容)有关单位發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相关组织或者单位也可以对被委托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

这就告诉我们,父母将孩子交给朋友照看时,一定要考虑到朋友平时的言行举止和品行,不能被他们带坏。如果是那种不负责任的朋友,你交给他之后,因为不是自己的孩子,所以对你家孩子也不管不问,任由他和社会闲散人员在一起学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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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依法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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