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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微信搜索 热度:638
聊聊《婚姻法》那点事,代孕一直都是被坚决抵制的

 新闻背景:

民法典草案12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删去婚姻无效的第四种情形,即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看了这条新闻之后,请大家记住一个字:“拟”。

拟的意思是指,建议可能,并不代表就真的会被写入法律。

在征求意见的阶段,每个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心声。

1、同性婚姻合法化,从来都没有被“拟”过。

仅限于大家表达一下自己的呼声。

法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是人来制定的。

从来都不公平。

只是不同阶层最终达成的一种共识。

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产物。

同样,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制度、设施和意识形态的总和。

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

法律就属于思想上层建筑。

如果经济没有发展到一定地步。

那与之相呼应的法律,也不公出现。

同样,法律的制定也一定会考虑到国情和我们的文化传统和遵循的公序良俗。

所以,现阶段,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不太容易实现的。

2、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这条涉及到的重婚和未达到婚龄等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已经有重婚罪,如果出现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那自然就可以以重婚罪撤销结婚登记。

未达到婚龄这个问题,偏远地区比较明显,早些年,我们老家山东农村也曾频频出现这样的问题。大多都是整个假年龄,来领取结婚证。后来也未出现离婚的情形,自然而然的,这种非法取得结婚证的事,也就不再被提及。

事实上,未达到婚龄,如果举行了仪式,生育了孩子,也就成为了事实上的婚姻。

亲子关系,不会因为非法取得结婚证而有所改变。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也合情合理。

3、再来说说代孕这事。

早在2017年,国家卫计委就明确表示过,我国坚持抵制代孕。

也就是说,在我国,代孕是违法的。

所以许多同志,都选择在国外代孕。

根据法律的属地原则,在当地是合法的,但在国内,并不承认。

但在2016年,就有传言说,“禁止代孕”这个条款被提出。

随后,又在同一年,提出“删除禁止代孕条款”的条款被删除。

最后证实,这些全是谣传。

4、保留离婚冷静期。

这是真的。

其实目的有两个。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节约成本。

毕竟,随着经济的发展,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太多。

同样,离婚有时候也是一时的冲动,冷静下来,有可能还会出现不想离的情况。

如果有类似的情况,提出来了离婚,过段时间又再复婚,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增加了社会支付的成本。

第二个目的其实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人转空子。

像离婚这种,现实中很多并不是真正要离婚,有的还因为拆迁、买房、上学等因素。

所以,这些人不管不顾法律的严肃性,拿离婚当儿戏,本身也需要调整。

离婚大多都有适用的情形。

如果没在适用的离婚情形内。

法律还给出了感情不合这样更松弛的离婚必备条件之一。

感情不合在现实中,就是分居达两年以上。

如果认定分居满两年,其实就是两年内,两个人没有再同居过。

如果真是如此。

也就是说,从提出离婚,到真正离婚,也同样需要这样一个过程。

当然,如果你早已分居,从提出离婚到真正离婚,可能时间会缩短一些。

5、女性单身生育罚款,是假的。

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文明确提到过女性单身生育要罚款的问题。

但有一条。

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提到,多生和未婚生育,都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我国明确放开了二胎。

已婚的,都可以生二胎。

但超过二胎,就属于违法,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选择生一胎的,也不再领取独生子女证。

也就是没有再有独生子女这一说。

同样,未婚生育,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不仅仅是女性,也包括男性。

也就是未婚生育的双方,都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当然,现实生活中,如果未领取结婚证,如果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那最终也会转嫁给男方缴纳这项费用。

虽说每个人的生育权都可以被法律保障。

但同样的,你也应该遵守义务,不是说,你可以生,就随便生。

目前在国内,有合法的结婚证明,生孩子,才是合法的生育。

没有结婚证明的,都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因为孩子已经生下,也就取得了公民权。

但为了保障女性。

也就有了未婚生育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是不希望女性遇到渣男,给人生了孩子,再被抛弃。

二是不希望女性成为代孕的工具,沦为生育的奴隶。

6、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结果结婚了,结婚依然有效。这是谣传。

10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索赔权、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这条新闻就提到了“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

意思就是说,你有重大疾病,当然也有结婚的权利,只要结婚对象知晓就可以。

同样的,如果你隐瞒了,对方当然也有权提出来撤销,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民法》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出来,司法部门是没有主动去追责的义务,也不会主动宣布撤销。

如果说,对方知道了病情,还依旧愿意在一起,这就不存在结婚无效的问题了。

7、彻底删除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有权单方改姓的规定。

离婚之后,亲子关系依旧是存在的。

如果孩子未满18周岁,即便年满18周岁,如果还在读书,还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说白了,孩子是两个人的孩子。

离婚之后,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改了孩子的姓氏。

不是不可以,只是为了防止出现争议。

所以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成为了关键。

怕就怕你悄悄改了孩子的姓氏,对方听到后,终止了抚养费的缴纳。

这其实也算是一种保护。

保护父母双方的权益。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早在19505月,新中国成立才半年多,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就颁布实施了。

比《宪法》还要早。

你就足可以看到此法的重要性。

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

也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

同样,立法须慎重全面,不成熟的不立,这对公共利益才是负责的。

开放式的征求意见,不就是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吗。

走进婚姻的,是人。

法律可以规定各种行为准则,明确告诉你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

但道德层面,对错好坏之分,依旧还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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